幼儿园展示网 欢迎您!当前日期:
设为主页加入收藏
 

幼儿园展示网

幼儿园避免“小学化” 且严禁虐待、体罚儿童

时间:2014-11-28    作者:唐心萌    来源:沈阳晚报

    沈阳市共有各类幼儿园972所,但随着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学位紧张、教育资源稀缺、经费投入不足、教师待遇普遍偏低等问题也随之而来。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的《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进一步满足沈阳市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对于配套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幼儿园,禁止虐待、体罚学龄前儿童等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建小区不配幼儿园 不予审批

  《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根据规划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区幼儿园设置不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将空置楼宇、校舍和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有限改建成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设施。

    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学龄前儿童

  《条例》明确,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避免小学化倾向,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幼儿园教职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幼儿园还应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

    教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条例》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应经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教职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员,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应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滥收费需全部退还

  《条例》明确,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定价,按幼儿园分类等级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其他民办幼儿园按办园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在园儿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8%以上

  《条例》规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达到8%以上,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应参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