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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次常务会议:教育法律制度介绍

时间:2014-11-13    作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讯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完善教育法制环境。《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办学体制。《教育法》宏观调控全局,规定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和各主体权利义务。《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六部单行教育法,具体规范某类教育或教育某一部分。国务院制定的十余部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发布的近百部部门规章以及各地150多部教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上位法一起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的构建,条文为形,理念为魂,各项具体规定的汇总,彰显出国家意志,折射出立法的精神,是党和国家工作方针的法律体现,是基层实践经验的制度升华。教育法律制度的主要精神包括:

  明确了教育的性质、目的。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第1款),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法第5条)。

  规定了教育的结构和管理体制。我国教育主要包括学前教育、初等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宪法第19条)。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法第14条)

  体现了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法律明确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调了各级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教育法第4、64条);确立了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投入体制,要求政府逐步增加教育投入,并规定了财政教育投入“三个增长”的原则(教育法第53-55条)。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强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更是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法第42—45条)。

  体现了育人为本的理念。法律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根本要求,规定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29、34、35条、高教法第5条)。